索引號: | 111521283185716046/202503-00013 | 組配分類: | 執(zhí)法案件公示 |
發(fā)布機構: | 旗市場監(jiān)督管理局 | 主題分類: | 市場監(jiān)管、安全生產監(jiān)管 |
名稱: | 鄂溫克旗巴彥托海鎮(zhèn)紅利超市經營超過保質期食品案 | 文號: | 無 |
成文日期: | 2025-03-28 | 發(fā)布日期: | 2025-03-28 |
上述事實,主要有以下證據證明:
1.《營業(yè)執(zhí)照》復印件、《食品經營許可》復印件,證明當事人主體資格合法。
2.委托書、委托人身份證復印件、被委托人身份證復印件,證明被詢問人有詢問資質。
3.現場檢查筆錄,證明現場檢查時情況。
4.詢問筆錄,證明當事人的涉案情況屬實。
5.強制措施決定書、財務清單和有關事項審批表,證明采取的扣押行政強制措施合法。
6.供貨方資質和進貨記錄等材料,證明當事人進貨來源。
7.現場檢查筆錄,證明現場檢查時,當事人整改情況。
行政處罰告知情況:執(zhí)法人員于2025年3月17日對鄂溫克旗巴彥托海鎮(zhèn)紅利超市的負責人下達行政處罰告知書,其沒有提出陳述、申辯意見。
本局認為,當事人經營超過保質期的食品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十項“禁止生產經營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十)標注虛假生產日期、保質期或者超過保質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的規(guī)定。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五項“違反本法規(guī)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構成犯罪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監(jiān)督管理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和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并可以沒收用于違法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原料等物品;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貨值金額不足一萬元的,并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五)生產經營標注虛假生產日期、保質期或者超過保質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
自由裁量的事實和理由:
經核查,在案件調查過程中,當事人積極主動配合監(jiān)管部門調查,及時改正違法行為。經查詢國家企業(yè)信用信息系統(tǒng),未發(fā)現當事人有上述違法行為,可認定當事人是初次違法。同時,未收到有消費者相關投訴舉報或其他相關信息,調查期間未發(fā)生食品安全事故或食源性疾病。當事人能如實說明進貨來源,且違法貨值金額不超過 500 元。
綜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三條和《市場監(jiān)管總局關于印發(fā)市場監(jiān)管行政違法行為首違不罰、輕微免罰清單(一)的通知》(國市監(jiān)稽發(fā)〔2025〕10號)中市場監(jiān)管行政違法行為首違不罰清單(一)第五項。綜合考量,依法給予當事人免除罰款。
綜上,當事人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十項,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五項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三條并參照《市場監(jiān)管總局關于印發(fā)市場監(jiān)管行政違法行為首違不罰、輕微免罰清單(一)的通知》(國市監(jiān)稽發(fā)〔2025〕10號)中市場監(jiān)管行政違法行為首違不罰清單(一)第五項,[現責令當事人 改正上述違法行為,并]決定處罰如下:
1、沒收超過保質期的食品。
如你不服本行政處罰決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鄂溫克族自治旗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六個月內依法向海拉爾區(qū)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者訴訟期間,行政處罰不停止執(zhí)行。
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我機關將依法強制執(zhí)行或者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zhí)行。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 第三十三條第三款的規(guī)定,對你(單位) 進行教育,具體內容如下:
1.禁止生產經營超過保質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