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號: | 111521280116193789/202504-00003 | 組配分類: | 衛(wèi)生、經濟 |
發(fā)布機構: | 鄂溫克族自治旗人民政府辦公室 | 主題分類: | 其他 |
有效性: | 有效 | 文號: | 鄂政辦發(fā)〔2019〕18號 |
成文日期: | 2019-12-31 | 發(fā)布日期: | 2025-04-03 |
各蘇木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旗直相關部門:
現(xiàn)將《鄂溫克族自治旗牧區(qū)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身份界定指導意見(試行)》印發(fā)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zhí)行。
此通知
2019年12月31日
(此件主動公開)
鄂溫克族自治旗牧區(qū)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身份界定指導意見(試行)
為推進牧區(qū)集體產權股份合作制改革,規(guī)范牧區(qū)集體組織管理,保障牧區(qū)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合法權益,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草原法》等相關法律,按照內蒙古自治區(qū)農牧業(yè)廳、中共內蒙古自治區(qū)委員會農村牧區(qū)工作辦公室《內蒙古自治區(qū)農村牧區(qū)集體產權制度改革試點工作方案》要求,結合我旗實際,制定本指導意見。
一、界定原則
牧區(qū)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身份界定工作,要堅持遵守法律和政策的原則;堅持依法辦事、尊重牧民意愿和民主決策的原則;堅持尊重歷史,正視現(xiàn)實的原則;堅持公平、公開、公正的原則。
二、界定資格判斷標準
(一)納入牧區(qū)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界定資格一般是指依法取得本集體經濟組織所在地常住戶口,并在本集體經濟組織生產、生活的人。
(二)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確認具有唯一性,任何人不能同時在兩個以上嘎查(村)集體經濟組織擁有成員資格,取得其他嘎查(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的,則喪失原嘎查(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
三、成員資格取得與喪失
(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取得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
1.出生時,父母雙方或一方為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且本人依法取得本集體經濟組織所在地常住戶口的(包括婚生和非婚生,計劃生育和非計劃生育的人員);
2.基于婚姻關系或者收養(yǎng)關系,將戶口遷入本集體經濟組織所在地的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戶籍上,并在本集體經濟組織生產、生活的;
3.因國家建設或其他政策性原因,將戶口遷入本集體經濟組織所在地,并在本集體經濟組織生產、生活的;
4.其他將戶口依法遷入本集體經濟組織所在地,并經本集體經濟組織牧民會議三分之二以上成員或者三分之二以上牧民代表同意,接納為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喪失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
1.死亡的;
2.取得其他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的;
3.納入國家公務員、事業(yè)單位、國有企業(yè)序列的在編在崗人員。
四、特殊情形
(一)基于婚姻關系的幾種情形
1.婚姻關系發(fā)生在不同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之間,其中一方雖未遷移戶口,但已實際進入對方所在集體經濟組織生產、生活且非其他經濟組織成員的,應當認定其具有該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
2.取得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的已婚人員,在離婚或喪偶后,將戶口遷回原集體經濟組織所在地,并取得原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的,或者婚后仍是婚前原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應認定具有原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戶口留在本集體經濟組織所在地的且無原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的,應認定仍具有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
(二)已取得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的下列人員,不因戶口遷出而喪失成員資格
1.高等院校、中等職業(yè)學校的在校學生;
2.現(xiàn)服役的義務兵和初級士官;
3.服刑人員。
(三)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因外出經商、務工等原因,脫離本集體經濟組織所在地生產、生活,但未遷出戶口的,應認定其不喪失成員資格。
(四)基于工作、經商、上學、考學、退休等原因或事由,將戶口遷入本集體經濟組織所在地,但不以本集體經濟組織土地為基本生活保障的人,應認定不具有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
五、可明確認定為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情形
(一)戶籍在本嘎查的,依法享有草原承包經營權的世居農業(yè)戶及其衍生人口;
(二)二輪土地承包(包括土地小范圍調整)時,已經取得本嘎查草原承包經營權的牧戶及其衍生的農業(yè)戶口;
(三)符合我國政策性移民到本嘎查落戶的人員及其衍生人口;
(四)婚出方(女方嫁出和男方招婿)戶籍仍在本嘎查,同時享有草原承包經營權,并承擔相應義務的人口;
(五)婚入方(女方嫁入和男方入贅)戶籍遷入本嘎查的“農遷農”且非其他集體經濟組織成員;
(六)原本嘎查遷出的婚嫁女離婚或喪偶后戶籍遷回本嘎查的農業(yè)戶籍人員且非其他集體經濟組織成員;
(七)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依法收養(yǎng)且戶籍已遷入本集體經濟組織所在地該成員戶籍上的子女;
(八)戶籍在本嘎查內的合法再婚人員及依法隨其生活的戶口遷入的未成年子女;
(九)正在服義務兵役(包括現(xiàn)役義務兵和符合國家有關規(guī)定的初級士官)的原集體經濟組織所在地的農業(yè)戶籍人員;
(十)原戶籍在集體經濟組織所在地的,因上學農業(yè)戶口轉為非農業(yè)戶口的大中專院校在校生以及未享受國家社會保障體系的大中專院校畢業(yè)生;
(十一)其他符合規(guī)定享有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身份的情形的,由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牧民會議2/3以上成員或牧民代表會議2/3以上牧民代表的同意。
六、不能認定為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情形
(一)已死亡人員;
(二)戶口已從本嘎查遷出,黨政機關、事業(yè)單位、國有企業(yè)在編在冊,與本嘎查無權利義務關系的人員;
(三)未取得戶籍的超生違育人員;
(四)以進城、就學、辦企業(yè)為目的從外嘎查(村)遷入且不在本嘎查居住的戶口空掛戶和退休、退養(yǎng)回鄉(xiāng)人員;
(五)其他不享有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身份的情形。
七、界定程序與要求
(一)在本集體經濟組織內成立清產核資及成員身份界定工作小組;
(二)由工作小組組織安排人員進行入戶摸底,填寫牧戶入戶調查摸底表,匯總后進行公示,公示期為7日;
(三)對公示無異議的匯總表,按條件逐戶逐人進行資格界定,編制表冊并進行公示,公示期為7日;
(四)經公示無異議后,編制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股東)花名冊;
(五)嘎查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確認具有唯一性,任何人不能同時在兩個以上嘎查(村)集體經濟組織擁有成員資格,取得其他嘎查(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的,則喪失原嘎查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
(六)將界定后的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股東)花名冊報旗農科局(牧業(yè)經營管理站)備案。
本指導意見由鄂溫克旗牧區(qū)集體產權制度改革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解釋,蘇木鄉(xiāng)鎮(zhèn)及嘎查可參照本意見討論制定或細化成員身份界定細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