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相對(duì)人類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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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g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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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處罰當(dāng)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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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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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zhí)法部門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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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溫克族自治旗大雁鎮(zhèn)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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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zhí)法主體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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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溫克族自治旗大雁鎮(zhèn)綜合行政執(zhí)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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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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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玲非法開墾草原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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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定書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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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溫克族自治旗大雁鎮(zhèn)人民政府行政處罰決定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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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定書文號(hà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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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雁罰決字〔2023〕第(1)號(hà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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處罰決定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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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3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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處罰內(nèi)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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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責(zé)令立即停止違法行為,并限期恢復(fù)草原植被。2.處以行政處罰1仟元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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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反的法律法規(gu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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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草原法》第四十六條:“禁止開墾草原。對(duì)水土流失嚴(yán)重、有沙化趨勢、需要改善生態(tài)環(huán)境的已墾草原,應(yīng)當(dāng)有計(jì)劃、有步驟地退耕還草;已造成沙化、鹽堿化、石漠化的,應(yīng)當(dāng)限期治理。”之規(guī)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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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法事實(sh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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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dāng)事人非法開墾草原面積共計(jì)15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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處罰依據(j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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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草原法》第六十六條:“非法開墾草原,構(gòu)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zé)任;尚不夠刑事處罰的,由縣級(jí)以上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門依據(jù)職權(quán)責(zé)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恢復(fù)植被,沒收非法財(cái)物和違法所得,并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并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給草原所有者或者使用者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dān)賠償責(zé)任。”之規(guī)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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