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相對人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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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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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對人類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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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件類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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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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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件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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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zhí)法主體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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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溫克族自治旗伊敏河鎮(zhèn)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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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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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文私自采土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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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定書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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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溫克族自治旗伊敏河鎮(zhèn)人民政府行政處罰決定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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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定書文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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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伊罰決字〔2023〕第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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罰款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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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672元(分期繳納:第一期罰款于2023年7月14日繳納,第二期于2023年8月20日前繳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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處罰決定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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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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處罰類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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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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處罰內(nèi)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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恢復(fù)植被,沒收違法所得(255.6立方米×60元=15336元),并處違法所得1倍的罰款。(違法所得1533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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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反的法律法規(gu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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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草原法》第五十條“在草原上從事采土、采砂、采石等作業(yè)活動,應(yīng)當(dāng)報縣級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門批準(zhǔn);開采礦產(chǎn)資源的,并應(yīng)當(dāng)依法辦理有關(guān)手續(xù)。經(jīng)批準(zhǔn)在草原上從事本條第一款所列活動的,應(yīng)當(dāng)在規(guī)定的時間、區(qū)域內(nèi),按照準(zhǔn)許的采挖方式作業(yè),并采取保護(hù)草原植被的措施。在他人使用的草原上從事本條第一款所列活動的,還應(yīng)當(dāng)事先征得草原使用者的同意。”之規(guī)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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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法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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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dāng)事人未經(jīng)批準(zhǔn)私自采土255.6立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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處罰依據(j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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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草原法》第六十八條:“未經(jīng)批準(zhǔn)或者未按照規(guī)定的時間、區(qū)域和采挖方式在草原上進(jìn)行采土、采砂、采石等活動的,由縣級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門責(zé)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恢復(fù)植被,沒收非法財物和違法所得,可以并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可以并處二萬元以下的罰款;給草原所有者或者使用者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dān)賠償責(zé)任。”之規(guī)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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